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规定是为了保障数据的安全性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这些规定涉及到数据的分类与分级管理、访问控制和权限管理、加密与脱敏、备份与恢复、跨境流动管理、安全事件处置与报告以及数据安全责任与处罚等方面。
在数据的分类和等级方面,数据安全法将数据分为三个等级,即一般等级、重要等级和核心等级,依据数据的重要程度和敏感程度来进行分类,并要求不同等级的数据采取不同的安全保护措施。
《数据安全法》规定 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数据安全法》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
数据安全法的主要规定如下:确立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 数据安全法明确了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尊重数据权益、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放利用等。这些原则为数据安全保护提供了方向性指导。数据安全的定义与范畴 数据安全法定义了数据安全的概念,即保障数据的安全性、保密性、完整性以及可用性。